1526期
2007-6-11至
2007-6-17

 

 

發行人:何榮生
社 長:連瑞猛
總編輯:劉新華
主 編:張玉明
記 者:蔡秋鳳

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文將修正

 

(本刊訊)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6月6日經行政院第3044次院會審查通過,將於近期進一步送立法院審議。衛生署此次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法,加強對「黑心食品」衛生安全管理,強化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管理,並明列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規範,及入境旅客攜帶高風險食品管制規定等,以保障大眾食的安全。

衛生署指出,目前在食品管理上,已建構各級政府機關的橫向與縱向機制,依據科學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,加強產品源頭管理,持續對業者進行監督與輔導,積極對消費者進行教育宣導。

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部分條文修正,在加強「黑心食品」衛生安全管理,將:(一)擴大地方主管機關得命暫停作業並將物品封存範圍、(二)明定違規標示產品於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。(三)對影響衛生安全較鉅之違規情節,提高罰鍰額度。

另在食品廣告管理方面,將:(一)加重傳播業者對食品廣告責任,延長其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期間,由2個月延長至6個月。(二)對規避、妨礙、拒絕提供委播廣告者資料,罰鍰額度由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,提高至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;對繼續刊播違規廣告傳播業者,罰鍰額度由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,提高至12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。(三)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廣告範圍、方式及場所,約束業者以舉辦各種廣告行銷方式販售特殊營養食品行為。

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內容,可自衛生署網站
(網址:http://www.doh.gov.tw)或食品資訊網(http://food.doh.gov.tw)查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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